以董必武“党政分开”考量“县委书记高配”问题
On Dong Bi-wu’s Thoughts of “Seperation of Party from Government” and Issues on the “Secretary of County Party Committee with High Official Rank”
熊文钊;郑毅
【摘要】董必武对于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与政权机关的相对独立、党对政权机关进行正确领导等经典的宏观论断可以成为对当前“县委书记高配热潮”这一相对微观问题进行分析、评价与完善的路径。由于这一模式在法律依据、逻辑进路、预期结果三个方面都存在大量的违反党政分开原则的因素,因此,在董必武相关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党内监督和党外民主监督并用的方式,将会对缓解“高配困境”的实践产生重要的纠偏作用。
【关键词】董必武法学思想;党政分开;微观实践;县委书记高配
【全文】
董必武先生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其深邃的法学思想不仅在当时看来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即使在今天,也对许多法制建设实践(尤其是微观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近年来,法学界对于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不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呈现一片“繁荣”。但是笔者认为在如下三个方面仍然不尽如人意:首先,相关成果的研究进路趋同。纵观坊间大量的研究董必武法学思想论文,其进路大多相仿,均是按照“董必武法学思想归纳——评析——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的三段论式的逻辑展开。虽然这种思路本身并无不妥,但是当绝大多数研究都以此为思考蓝本时,大量的重复研究也就在所难免。其次,相关成果的内容过于空泛。由于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现实依据多为宏观的法治问题,如人民民主法制、依法办事、党对政府工作的正确领导等,因此对其思想的研究似乎也就停留在了宏观的层面上,至多与当下最新的立法思想、政策精神相结合来“新瓶装旧酒”,不仅恍如“空中楼阁”,且对具体法治问题的关注实在有限。事实上,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宏观性是由当时新中国刚建立、基本法律框架的构建和法制工作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特征,并不能成为我们进行宏观研究而忽略微观探讨的理由。最后,相关研究成果对实践的指导价值有限。目前对于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热衷于通过建立某种理论耦合媒介将当时的正确思想引用至今天。这种进路本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所谓的“理论耦合媒介”大多选择以最新的立法和政策为端口,亦即通过探讨当前制度理念与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继承(或曰“耦合”)作为论点,这无异于将宏观的思想与宏观的的制度连结了起来。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严重削弱了董必武法学思想对微观法治问题解决的应然指导价值。林来梵教授的一段论述或许可以成为说明这种现象在我国当前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现状的生动注脚:“中国学者推出的研究课题往往非常之大,……偏向于追求宏观的研究,……往往在一个‘庞然大物’的课题上天马行空,……容易流于泛泛之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