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有必要说明一下关于约定赔偿金与未约定赔偿金(Liquidated and Unliquidated Damages)的证据问题。[4]当损害赔偿为事先约定时,没有必要举行听审以出示损害赔偿的证据,因为一审法院能够根据诉状所附的文据评估损害赔偿额。如果损害赔偿没有事先约定,在终局的缺席判决作出之前,一审法院的记录必须包含损害赔偿的证据,如记录中以宣誓书或证言的形式出现。此外,当损害赔偿事先未约定或未能通过书面文据证明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诉争事实与其主张的伤害或损害赔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缺席之被告仅承认其造成诉争事实的发生,而并不必然承认原告请求的损害赔偿与其具有因果关系。未约定的损害赔偿可以由听审中的证言予以证明,也可以由经宣誓的证言予以证明。原告应当要求法院书记官对缺席判决之听审中就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进行记录。未能形成记录者,对缺席判决具有致命影响{25}。
四、思考之三:对英美法系”缺席判决主义“两个误解的澄清
(一)澄清之一:法官要经过审理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一提起不应诉判决,一般认为,只要被告不答辩或逾期答辩,法官不经审理程序而直接作出缺席判决,以示对缺席人拖延诉讼的制裁。例如,有观点认为,“不应诉判决是不经过审理的判决。”{26}“不应诉判决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视为不经审理作出判决情形的一种。”{27}然而,仔细考察英美法的规定,发现我们在一定的程度上混淆了审理和开庭审理。例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缺席判决界定如下:”default judgment“ means judgment without trialwhere a defendant-(a)has failed to file an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or(b)has failed to file adefense.汉译为:缺席判决,指被告符合如下情形时,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迳行作出的判决(a)未提出送达认收书的;或者(b)未提出答辩的{22}54.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这里采用的是trial的术语,而trial是开庭审理,即我们常说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审”。
据学者考证,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案件呈“爆炸”状态,因而大约只有10%左右的案件才经过tri-al。那90%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法官不经审理程序?在英文中,Hearing is a disposition with-out trial.虽然hearing和trial同指对案件的审理,但前者没有后者正式,前者一般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对当事人的申请(motion)或诉讼程序事项由法官所做的审理,一般译为听审或听证。后者是指诉讼进行中最重要的阶段,即开庭审理,在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中法官对证据和法律上的请求做出正式司法裁决{28}.因而,hearing不同于trial.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表述也使用了hearing的术语:The court may conduct hearings ormake referrals-preserving any federal statutory rightto a jury trial.汉译为: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适当的审理,或命令委托进行,并应当依据美国制定法规定赋予当事人取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29}。由此可见,法官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并非是未经审理,法官依然要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时的审理一般称为缺席审理(default hearing)。[5]
(二)澄清之二:不履行审前命令的“defaultjudgment”不属于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