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效应的不只是二氧化碳一种,其他如甲烷、一氧化二氮以及氢氟碳化合物等,也具有温室气体效应。因此,在考虑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不能只对二氧化碳进行控制。
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不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不妨碍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鼓励二氧化碳的减排,环境保护部的草案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思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来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实施意义也不大。因此,一个更为合适的策略,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以及各项国际公约的要求,单独制定针对温室气体或更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其中可以包括碳减排、碳税、碳交易等内容;或者针对低碳发展问题,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在其中涵盖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内容。
二、大气污染分区管理
大气污染的发展有不同的阶段。早期的污染是煤烟型污染,即以粗颗粒物为主,这发生在19世纪工业化开始时;第二期的污染是由于能源革命造成的,即以硫酸盐与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第三阶段是以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为代表的污染,其污染物主要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这些气体经过紫外线照射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其标志物臭氧浓度会非常高,最后的产物就是细粒子污染。国外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从煤烟污染阶段过渡到今天的细粒子污染阶段。我们的工业完成了三级跳,城市大气污染在尚未摆脱第一期的煤烟污染阶段时,就跑步进入了第二期的污染阶段;在前两期污染还比较严重时,又加速进入了最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阶段。发达国家长达百年经历的三个阶段,在我国集中地压缩,从而同时出现,这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注:以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参见:城市空气污染调查:广州怎么了[J/OL].新民周刊,2009(14)[2010-08-26].http://news.163.com/09/0415/22/56VNP7CD00011SM9_3.html.)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上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对新情况的考虑。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细微粒子污染,大气细微粒子已成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最主要空气污染物之一。我国现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中,仅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种指标,这已不能反映目前空气质量的实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当有应对新型光化学烟雾污染的内容。
此外,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呈现为地区极端不平衡的复杂态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细粒子污染日趋严重,但大部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所面临的污染仍然是第一、二期类型的污染。同时,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部分区域(典型的如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大气污染呈现出趋同的特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以全国的总体情况为基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而制定的,没有对不同区域做出不同的安排,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面对不同污染类型采取的却是同一类标准和制度,造成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应对新型大气污染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各相邻地区的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区域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按区域不同设定不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或者至少是为分区域管理和区域联防联动提供一定的空间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