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百分之百的开庭审理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与节约诉讼成本的理念相悖的,但足大量的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客观上会造成检察机关对此部分案件无法行使监督职能。应当说多一份程序就多一份掣肘,多一份公正的可能,书面审理的案件缺乏必要的监督,其公正的可能性就不得不令人怀疑。要做到二者兼顾,笔者认为庭前的意见交换无疑是问题解决的新途径。庭前的意见交换是指:检、法两家对于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意见的交流,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法院除了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讯问被告人以外,还应当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其成立的前提是刑事二审案件必须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必须是检察院同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法院才可以不开庭审理。
2.建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包括对已有证据的审查意见和新的证据的提取意见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特别是二审阶段取得的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进行证据和证据意见的交换,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许多焦点问题已经过一审开庭时的充分质证,检察员和辩护方如果没有新的意见,仅仅是对一审意见的复制,就没有必要非得在法庭上进行一审的重复,完全可以由双方提供书面的意见,由法院裁量。如果双方或一方提出了新的证据或新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前的证据交换、意见交换,双方都可以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庭上交锋时更加重点突出,针锋相对、各奔对方的“软肋”。避免延期审理和诉讼拖延,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使司法资源的投入降到最低。
3.设立二审庭审举证的标准
二审阶段检察员既要完成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发表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评判意见,又要对二审以前的各个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完成对二审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因此就要建立一个符合二审特点的、不同于一审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详略得当的二审举证标准,以引导法庭围绕着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庭审活动,使二审的庭审进行得精准、简练而又不失重点和全面。
4.强化证人出庭制度
二审阶段经常会遇到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的情况,这往往是由于侦查机关获取的证言内容与律师提供的证言内容截然相反,几经反复无法确定,此时证人的出庭无疑是固定证人证言的途径之一;还有的情况是二审阶段出现了新证据,该证据与一审的相关证据又有重大矛盾,需要证人出庭,当面对质,排除矛盾。遗憾的是实践中很少有证人出庭的情况,一方面我国没有相关的保障证人出庭的措施,另一方面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也没有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见建立二审证人出庭制度,无法脱离国家的整体司法环境的制约,只有国家健全相应的制度,二审的证人出庭才会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