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二审阶段提取的新的证据,检察员在出示该证据时应当详细宣读,并应当说明该证据的来源,提取的程序和取证的理由,及一审阶段为什么没有提取。该证据如果与原审卷中的证据发生矛盾,应当运用证据规则加以分析说明。
3.对于一审阶段已经提取而一审判决没有采信的证据,在二审阶段作为新的证据出示时也应当详细宣读,并应当对证据的来源、取得过程及为什么二审阶段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应当采信的理由等进行说明。
五、完善二审举证制度
(一)二审举证情况的现状
1.绝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不涉及举证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庭审理”。基于上述规定,开庭审理应当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二审案件必须开庭的以外,由于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的开庭率是参差不齐的。笔者所在的辖区,二审案件的开庭率不足30%。由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又没有规定必须经二审检察机关审查,绝大多数的二审案件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就完全取决于二审法院办案人的好恶,因此绝大多数二审案件涉及不到进入二审的举证程序。
2.对于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员、律师如何举证,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各个办案人根据自己的习惯,有的完全是一审证据的重复,重点、焦点不突出,有的办案人干脆就不进行举证,一句“和一审阶段的证据一样”就完成了二审的质证。正是由于二审举证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二审举证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二)建立二审举证制度
效率和公正是建立二审举证制度的原则。笔者总结实践中的做法,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的建议:
1.建立二审检察机关对二审不开庭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