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举证制度的完善
闫旭彤
【摘要】由于没有规范的二审举证制度,实践中在二审阶段的举证情况无章、无序,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二审举证制度对实现二审的功能是有益和必要的。法庭不必成为举证的主体,案件的程序事实和实体事实均是举证证明的内容,二审举证制度应标准明确、详略得当、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举证主体;证明责任;证明内容;强化监督
【全文】
一、刑事二审制度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意义和作用
1.防错、纠错,实现司法救济[1]。刑事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的检察机关和法院通过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发现并纠正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量刑上的错误。2.衡平辖区内的定罪和量刑的不均衡。二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对其下辖的基层院来讲,有着更广阔的视野,通过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可以纵观基层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方面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处理,达到一定范围内的衡平。3.解决争端,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二审程序是由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引起的,“不服”就意味着“争端”、意味着不安定、不和谐。二审程序是尽可能地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将争端平息,做到案结事了。
二、刑事二审程序中的举证主体
(一)二审程序中的检察员(包括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
不论是被告人一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还是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均要求检察员对一审的判决、裁定做出评判。不管检察员是肯定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还是否定或部分否定一审判决、裁定,支持抗诉,检察员都要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二审程序中检察员是承担举证责任当仁不让的主体。
(二)辩护人
在二审程序中,辩护人履行着与一审同样的辩护职责,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质证阶段,辩护人既可以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在二审阶段都可以向法庭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