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程序行政不作为与实体行政不作为
根据行政不作为违反的是程序性作为义务还是实体性作为义务,可分为程序行政不作为和实体行政不作为。前者如:《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这里规定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即为审计机关的程序性作为义务,如果审计机关三日内不予送达,即构成程序行政不作为。后者如:巡逻警察对遇见的违法事件置之不理的行为。行政行为大多是程序与实体相统一的,程序行政不作为和实体行政不作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只承认程序行政不作为而否认实体行政不作为,不仅理论上说不通,而且也不利于指导实践。
(七)初始行政不作为与行政复议不作为
以行政主体不作为发生的阶段划分,可划分为初始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复议不作为。行政复议不作为又分为前置型复议不作为与一般型复议不作为。不同的类型在诉讼中应区别对待。
余论
笔者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行政不作为的应有之义;在立足于概念的明晰基础之上,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并列出了实践中具有意义的几种分类。不过,以上工作十分粗浅,对相关实践方面的问题也没有展开论述。由于才疏学浅,难免有考虑不周或偏激之处,望大方之家海涵。
【作者简介】
张伟,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转引白杨海坤:《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3期。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52页。
参见韩玉胜主编:《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以下。
李海东:《
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参见《新版新法律辞典》,有斐阁1977年版,第1040页。
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几个疑难问题的识别研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参见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参见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页。
参见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参见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如第五种只是暗示了行政不作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
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以下。
同上书,第117页。罗文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前引11,周佑勇书,第40页。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1页。
前引14应松年主编书,第353页。
前引11,周佑勇书,第45页以下。
同上书,第46页。
巡逻警察发现违法事件,其所担负的是立即制止或处理的法定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实体行政不作为而非程序行政不作为,如果巡逻警察对违法事件置之不理,那么其行为构成的是实体行政不作为而非程序行政不作为。
同上书,第96页。
王世涛:《行政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版,第177页。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以下。
参见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