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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不作为

  

  (二)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和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以侵犯客体为划分标准,行政不作为可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和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前者通常与依职权的不作为相联系。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及危害性。前者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不闻不问,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视而不见,大片土地被征用而抛荒多年无人问津;后者如有权获得抚恤金的公民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有关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等。前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并且由于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难以得到相应的制裁。而后者无论是依职权或依申请产生的,一般可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得以追究。


  

  (三)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


  

  以适用对象为划分标准,行政不作为可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前者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没有履行职责的不作为;后者是相对于具体行政不作为而言的,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没有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是指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而没有或者没有适时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不作为状态。


  

  (四)授益性行政不作为和排除性行政不作为


  

  以行为本身为划分标准,行政不作为可分为授益性行政不作为与排除性行政不作为。授益性不作为是针对给予公民权益等涉及私人利益的不作为,又称为非危险责任的不作为。如行政许可、发放抚恤金等。排除性不作为是针对限制公民权益等涉及私人利益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不作为,又称为危险责任的不作为,如行政处罚、排除侵害等。


  

  (五)迟延、作为起因性不作为和纯粹的不作为26


  

  迟延、作为起因性不作为和纯粹的不作为是台湾学者以作为义务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的分类。迟延,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公民依法申请之案件,负有法定积极作为的义务有可能履行而预期不履行的行为状态。作为起因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作为先造成违法或危险状态,又未能阻止其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状态,即先行行为与后行行为相结合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纯粹的不作为,也称狭义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对自然界、社会上所发生的危险,比如非典、土地灾害、犯罪、动物或其他危险品等构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造成的危害,有安全照顾的义务,而国家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台湾学者作此类分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产生的原因,有利于全面把握行政不作为的范围。这种分类对大陆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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