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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海外投资问题的法律缺失与影响

  

  “三大典型案例”对中国海外投资产生的巨大影响力


  

  “三大典型案例”的发生,如果纯粹说经济,真可为损失惨重,令人痛心。但要寻找其积极意义,它对已涉足或拟涉足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都不失之为是一本很好的“教科书”。人们既可以总结其经验从中得到很多有益的帮助,又可以吸取其教训避免少走许多的弯路。同时,这“三大典型案例”在很大程度上又相应地触动了国家的神经末梢,促使政府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由此充分说明“三大典型案例”对中国海外投资仍然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从国家层面讲,政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把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作为一项国策,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新形势下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措施,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二是加强宏观规划指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编制《对外投资合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国别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有关国家商签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等指导性文件;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为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三是开展服务促进工作,提供境外权益保障。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和政策信息透明度,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加强政府间沟通合作,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贸区协定和政府间基础设施及劳务合作协议。引导企业在中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别和地区组建境外中资企业商会,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设境外安全保障体系,制定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据《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0》和《对外投资合作指南》,中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同时正在着手修订上世纪所缔结的保护协定。


  

  --从主体层面讲,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热情更加高涨。以中国的能源企业为例,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本体认真汲取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未果之教训,中石化于2009年7月以72.3亿美元收购Addax 、中石油入股新加坡石油公司以及中石油收购挪威钻井公司。同月,中石油和中海油又谈判联合收购西班牙石油巨头Respol YPF在阿根廷的子公司YPF SA的股份,金额高达170亿美元。中石油还有意图购买委内瑞拉奥利诺科公司(Ori2noco)拥有的油田。中国石油企业还通过当地政府在一些国家直接获得勘探和采油权,比如尼日利亚、伊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苏丹等地。同时促使中国政府也相继与俄罗斯、巴西、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国签署了贷款换石油协议,贷款金额超过200亿美元。随后中国的煤炭企业也开始涉足海外投资。兖州煤业以32亿美元于2009年12月收购了澳大利亚煤炭企业Felix Resources.金融危机爆发后10个月之内,中国企业发出了总额500亿美元的50项3000万美元的大型并购要约,其中2/3 集中在矿业和能源领域。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系列大的动作,充分表明自2008 年以来,中资企业对海外投资的热潮并没有因“三大典型案例”而退减,反而大有燎原之势。2009年,中国公司海外收购仅次于德国,总额达218亿美元。目前,中国已发展成为列英国、美国、日本之后,第四大受欢迎的投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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