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海外投资问题的法律缺失与影响

  

  再说中铝收购力拓案。2008年2月,中铝公司携美国铝业以140.5亿美元闪电参股矿业巨头力拓英国公司12%股权,成为力拓集团的单一最大股东。接着2009年2月,中铝又与力拓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投入195亿美元,其中约72亿美元认购力拓可转债转股,使整体持股比例由9.3%增至约18%(其中持有力拓英国公司的股份增至19%,持有力拓澳大利亚公司股份的14.9%)。同时还将提名2位非执行董事进入力拓集团董事会。另约123亿美元使中铝获得力拓有关铁矿、铜矿和铝资产的部分股权,并分别成立合资公司,中铝将依据投资比例取得相应的董事会席位。可以说,这项交易是我国在金融危机中对异国优质而廉价资产的一次 “抄底投资”大动作。但这项曾有希望创造中国最大海外并购案的投资计划,却最终也以力拓公司单方毁约而“鸡飞蛋打”。其实,从这起案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也很明了。一般情况下,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有三种风险,即商业风险(包括决策失误、经营亏损等风险)、一般法律风险(包括会遭遇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东道国法律风险)以及特殊法律风险。仅仅存在前两种风险,不足以使中铝望而却步,额外法律风险也就是人为设置的风险则是此次并购搁浅的关键。虽然双方在董事会席位上的争议是最终导致收购失败的直接原因,但澳大利亚当局审查时间的推迟直接导致约定交易时间的推迟。而这期间,力拓股价不断上涨,谈判形势随之逆转。因此有学者将此次失败与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案相比较,猜测澳大利亚政府可能是出于各种现实因素的考虑,不敢选择像美国政府当年那样直接施压的方式阻止中国企业投资,而是让监管部门与企业达成某种交易,再通过人为设置法律障碍来拖延成交,待经济形势好转之后,再过河拆桥,由当事公司直接拒绝中铝的投资计划。这一系列的行动可以说都是事前预谋好的“圈套”,而中铝收购力拓正好误入这个“圈套”,进入了东道国人为设置的额外法律风险区。这说明中铝也是失败在法律问题上面了。


  

  三说“平安--富通案”。“富通”是一家以经营银行及保险业务为主的国际金融服务提供商,在欧洲排名20位,鼎盛时期拥有总资产900多亿欧元和486亿欧元的市值。自2007年4月起因次级债务问题连续下跌到崩溃边缘。而这个时候,中国平安正欲于寻求机会与国际保险业接轨,同年11月就以18.1亿欧元购入了荷兰/比利时富通集团的9501万股股份(占富通集团总股本的4.18%),成为富通集团单一的第一大股东。随后又将股权增持至4.99%以及在次年同比例参与富通增发,累计投入资金高达238亿欧元。随后,富通集团在强行并购荷兰银行和金融危机蔓延的双重打击下轰然倒塌。2008年10月,荷兰政府斥资168亿欧元收购原荷兰银行在内的原富通全部在荷业务,同月5日,比利时政府又与巴黎银行达成一项股权互换协议,使得富通在比利时和卢森堡的业务被完全剥离。这种情况下,平安被迫宣布157亿欧元的亏损计提,放弃了成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这个案例存在两个法律质疑:一是比利时和荷兰两国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了其本国的法律,他们既没有征求富通集团股东的意见,也没有取得富通集团董事会的正式授权,从头到尾都是两国政府一手包办,只是在交易完成之后才胁迫富通董事会签的字。显然,富通重组事件已经超出了纯粹商业交易的范围;二是中国平安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以保险为主,银行业务虽然有利润,但占整体利润的比重有限,资产管理更是全新的业务,投资富通集团及富通投资管理公司虽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和技术,但中国平安的这次大动作却是一次在对方东道国行为违法基础之上又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的“滑铁卢”②行动,是在金融危机还没有消退的情况下的一次盲目而错误的海外扩张行动。而这样的行动本身就没有胜算把握,所以中国平安的失败也是自然的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