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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偏差问题调查与评析

  

  4.贩毒案量刑建议偏差情况。贩卖毒品类案件系实践中多发案件,在基层院中检、法两机关就该类案件的处理、沟通次数相对较多,且上级司法机关对于涉毒类案件的量刑及处理多次下发详尽参考规定,如公安部办公厅2007年底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各类毒品的折算方法和量刑标准都有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司法机关量刑裁量范围比较有限,判决量刑与建议量刑相对没有出现较大偏差。


  

  当然,这并不是说贩毒类案件的判决量刑与建议量刑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正是因为毒品类案件具体适用规定过多、过细,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包括不同级别)的具体应用规定出现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或者同一机关在不同时间的规定也不一致。因而在实践中由于检、法两机关对该类规定理解不一,导致量刑建议与判决量刑出现偏差。


  

  二、量刑建议偏差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列举的4种案件只是量刑建议偏差情况中较为典型的一部分,根据对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偏差总的情况分析,我们认为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偏差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量刑建议与判决量刑存在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自首、立功、累犯、主从犯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和对量刑的影响幅度上。如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检察机关认为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共同犯罪,能够区分主从关系的,都应当划分主从犯,以便准确量刑。确实难以区分主从关系的,不必勉强划分,可以根据各共犯人的具体情况,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而法院则通常会改变检察机关起诉时主从犯的认定,而一旦认定为从犯则就予以减轻处罚,从而导致了量刑建议的偏差。


  

  调查时发现有些检察机关认为配合、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和为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住所地、联系方式的虽均应认定为立功,但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前者一般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对于后者则适用从轻处罚更为适宜。而同级法院对这两种立功情形往往不作区分,均给予减轻处罚。而法定情节对量刑影响幅度的基本趋势为:检察机关对于量刑幅度把握较严,对累犯要求从重处罚的幅度大,对立功和从犯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小(特别是基层院案件中的立功基本上是一般立功)。同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有阶段性的局限,量刑建议缺乏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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