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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偏差问题调查与评析

  

  根据对上海某基层检察院3年来抢劫案量刑建议偏差的调查,存在量刑建议偏差的案件为14件,涉案16人,量刑建议与判决量刑偏差比率相对较大,且判决刑期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重现象。如王某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用刀威胁被害人张某,劫得人民币500余元,在逃逸途中被民警抓获,该案建议量刑为4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刑期为有期徒刑6年。经向法院了解,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案件时正值严打“两抢一盗”案件期间,故对该案罪犯量刑偏重。其余量刑偏差案件则由于检、法两机关对于抢劫案件量刑的依据认识不一所致。


  

  此外,还有少部分抢劫案件出现判决量刑相对建议量刑较轻的情形,其原因是案件到法院后出现双方和解,或者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或者是因一般纠纷引发的抢劫案件。


  

  综上,抢劫案之所以出现建议量刑与判决刑期相对较多不一致的情形,我们认为原因之一是抢劫罪法定刑跨度比较大,而相关司法解释和适用规定对量刑参考标准又缺乏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容易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形;原因之二是抢劫案系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案件,影响量刑的情节相对较复杂,对是否属于量刑情节以及影响量刑的幅度大小,检、法两机关的认识也易出现不一致。


  

  3.强奸案量刑建议偏差情况。上海某区检察院公诉科3年来共受理强奸案13件,涉案13人,经审查发现实际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之间明显存在不均衡的案件为2起,量刑建议偏差率为巧%。


  

  存在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基层院强奸类案件较少,检、法两机关对该类案件沟通也少,因此对该类案件量刑上没有经过大量案件处理的磨合,尚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检、法两机关对于强奸案基准刑掌握的标准不一致。经调查,该区法院掌握的基准刑在有期徒刑4年左右,再综合考虑酌定情节予以增减;而该区检察机关掌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5年左右,再综合考虑其他酌定情节予以量刑建议。二是检、法两机关对于持械情节、殴打情节、案发偶然因素(如观看淫秽录像刺激)等情节在量刑时的影响没有统一标准,随意性较大,从而导致量刑建议和判决结果之间不吻合。三是从目前情况来看,该区法院比较注重被害人特殊身份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如前男女朋友、亲属关系等。如在黄某强奸其女儿致怀孕案,检方认为被告人行为较为恶劣和卑鄙,其父女关系不应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虽证据上认定多次强奸存在欠缺,但社会影响恶劣足可认定,于是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0年。而法院认为双方系特定关系,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强奸案,不会对不特定妇女造成危害,只处有期徒刑6年。显然,双方就强奸犯罪社会危害性内涵的不同理解造成了量刑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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