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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合同风险防范与管控

  
  (六)投融资、并购、招投标、上市、分立等法律事务对中小企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将在本文中《综合类分题讲授科目》中详尽阐述,这样串讲安排对学习与讲授的效果更好;【举案例佐证】

  
  四、个人企业(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管理。

  
  (一)由于中国企业类型中自然人所占(包括合伙)比例不大,更由于个人意志和决断在此类型企业中色彩很重,法务机构在这类企业少见,但有法务岗设置,所以它的特点决定了这类企业法律风险的管控和管理制度建立,法务人员难有大作为,难以发挥法律专业在企业中“防火”、“减压阀”作用;

  
  (二)这类企业除了可能承受法律风险外,还可能随时出现有政策风险(自然风险例外)、个人性格带来的风险也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和结果里;

  
  (三)合同管理、台帐管理和公章、授权委托书与其他部门工作互动、沟通、配合的无序、零散、无章可依的现象严重,个人随意性处置法律风险事务较多、有时有对赌成分;

  
  (四)企业里的培训制度安排可能没有,各种合同管理制度也包括公章、授权委托书的管理也可能没有或有但执行力差,法定代表人可一言废之。法务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活动没制度保障和要求,往往领导人一句指示可定有无。

  
  (五)法务工作没流程制度,外聘律师事务所也“顾而少问”,领导人敢对法律风险“赌一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有时与可能的机遇并存,但风险会更大;【举案例佐证】

  
  五、外资企业中的法律机构的设置对防控管理本企业的法律风险作用巨大。

  
  外资企业(含大、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风险治理与把控不同于中国大中型国企与中国大中小型私企(民营)企业,更不同于个人、合伙企业,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企业常外聘律所甚或名牌律师、国外大型律所为本企业法律顾问为本企业强大法律力量外援的不少,特别是跨国公司,他们在本企业一定会设立法律工作机构或法务岗,以降低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二)由于受中国法律管辖,受中国现时期几个关于外资的合资合作独资的法律法规调控,同时外国与中国市场的政策变化、交易习惯、人文环境之不同,外资企业为防范法律风险,一定聘有中国大陆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为其保驾甚或打点关系和平衡外部关系以降低经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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