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可采用本课程内容中对集团公司防范法律风险进行管理的第(四)条的1、2、4,第(五)、(六)、(七)、(八)、(九)、(十一)中的描述来对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举案例佐证】
三、大型私营民营企业(含股份制、家族式、集团式民企)的法律工作机构的建立应更急迫更重要更强大,才能及时有效、长期防控法律风险。
(一)集团总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总裁)会议中的法务人员参与是必要的;股东会各种文件,董事会议议程、决议和决定,总裁办公例会的决策事项的法律属性文件的起草、创制,对外对内所有可预先防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上市企业)都应有法务人员参与论证和研判;
(二)集团公司分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的存废取舍存留的合法性审查和创新文件的出台与实施,法务人员全程参与时职责所在职能必须;
(三)对总部法务机构的设置,法务专业工作对防控法律风险很重要,不可替代或缺。法务机构的编制、地位、权限、职能边界不同于国企组织架构:体现其灵活、多变、重奖重惩的特点;
(四)总部与下属子、分公司,参、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权责涉及到法律风险的分解分化和分担,法务人员应注意这种权责利的分享与分配。应注意与各单位的法务机构、人员沟通、互动、协调、保持一致性,以体现公司投资人的最终意志;
(五)本企业中的合同业务的审查可参照本课程内容中第一条第(四)条1、2、3、4的规定;
(六)全程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法律性质的决策和具体事项,全天候为企业护航;
(七)法务部主动依职权参与本企业或参与下属子、分公司已发生、可能发生的全部诉讼(民商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等,下同)活动。具体描述见本课程内容第一条中第(六)条中五种诉讼活动描述,但不必相同,操作时会有私企特色(如让步、快调、吞下苦果、决策快捷等);
(八)配合公司高层、体现公司领导意志,与政府、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非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多管道协调、沟通,对政府办事手续扯皮、繁琐法务人员可用熟知法律的优势化解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及地方政府“土规定”的风险(危险)。用法律知识与律师执业技巧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多元的全方位的法务工作“组合拳”综合工作可化内部外部阻力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