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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百问百答(二)

  
  113、扣押驾驶证的期限能否折抵暂扣期限?

  
  麻增伟律师: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114、对于监控设施拍摄的违法行为,应由何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

  
  麻增伟律师: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15、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确定管辖?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116、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由哪个机关作出?

  
  麻增伟律师: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117、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由哪个机关作出?

  
  麻增伟律师:应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118、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哪个机构作出?

  
  麻增伟律师:应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119、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地点应否向社会公布,并设置警告标志?

  
  麻增伟律师: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120、违法行为被拍照后,多长时间内可以进行查询?

  
  麻增伟律师: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121、对哪些情形下,被拍照的违法行为可以被撤销?

  
  麻增伟律师: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六)证据不充分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122、公安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23、交通警察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强制措施时,应履行哪些程序?

  
  麻增伟律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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