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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百问百答(二)

  
  麻增伟律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交通法规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104、在哪些情形下,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告知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

  
  麻增伟律师: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105、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申请不批准其出境?

  
  麻增伟律师:外国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依法不准其出境。外国人可能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依法不准该外国人出境。赔偿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06、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7、当事人能否对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提出回避申请?

  
  麻增伟律师:可以,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08、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调卷函后,应几日内调卷?

  
  麻增伟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10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交通事故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110、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在什么时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111、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何时进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麻增伟律师: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112、对专业运输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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