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百问百答(二)
麻增伟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作为了解答。
【关键词】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
【全文】
71、交通管理部门应何时返还因鉴定需要扣押的车辆、行驶证及物品?
麻增伟律师: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72、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麻增伟律师: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73、发生肇事逃逸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调查哪些情况?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调查以下基本情况,确定查缉方案,开展查缉工作:(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环境、交通流特征,以及事故发生时间段内通过该路段的车辆数量、型号等;(三)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部位、装载货物、车辆特征、车辆牌号、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等;(四)肇事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等特征。
74、家属询问办理肇事逃逸案件进展情况的,是否应当告知?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75、对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何时将逃逸人员信息,上网追逃?
麻增伟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必要时,可以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缉令。
76、交通警察发现事故车辆逃逸时,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肇事车辆已逃逸且已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缉。协查通报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肇事车辆可能逃逸区域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逃逸区域跨地 (市)的,应当由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请求协查的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逃逸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相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工作机制的,协查通报按照协查工作机制所确定的形式发布。
交通警察发现事故现场有
77、对肇事逃逸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麻增伟律师: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78、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及其刑罚?
麻增伟律师: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