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智慧与美德也同样让人敬佩。正因为他思虑周密,才能明白自己不同选择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后果;正因为他“义人”的持守,秉持善举,才能牺牲自己而成全国家,拒斥任何恶行。但是正如罗伯特·达尔在《民主及其批评者》一书中谈到希腊民主的局限性时所指出的,它的一个重要的局限性就是缺乏人权以及公共私人领域必要划分的观念。这就使得苏格拉底不可能找到一条比遵守协议或者感激祖国更首要的公民伦理原则。或许这些观念的提出可以令苏格拉底的推理与结论得以大大改善。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本篇的推理中发现苏格拉底式论辩的一些技巧或者漏洞。论辩中,最难反驳的就是一般性的理性规则。即大家公认的、符合理性要求的、一般性的判断。除非你能否定它,并找到更有力的一般性判断;那么谁能把它掌握在手中,谁就拥有论辩的主导权。这时处于下风者不是输给了论敌,或者智慧不如论敌,而是输给了理性本身。苏格拉底就是这样,一开始就是从格调很高的伦理学一般命题入手,使每一个自认道德君子的人都无法否认,只能跟着他的逻辑被迫就范了。但是另一方,此时需要的则是冷静的思考与敏锐的观察,而不能被对手貌似强大的逻辑牵着走。最后只能低头认输。当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具体主张的论据时,其适用过程不可能是严丝合缝的。敏锐的观察者可以发现这些逻辑上的细微断裂并攻击之。并且,具体事实总是复杂的。从这些复杂性中,我们或许可以发现具体主张本身还与一般原则之间存在着一些些差异。而这些差异的地方,可能就是其他一般理性规则的用武之地了。阅读本篇精湛的论辩过程,不禁让笔者想起了普通法的判决书。法官们的论证似乎到处都渗透着苏格拉底式的论辩技巧。但他们也同时发展了彼此反驳的论辩技术:区分这些事实,发现事实中更丰富的信息,运用更多观察、描述、理解事实的角度,从而使事实的复杂性大大增加,使原来的相似现在看来又完全不同了。这也就为其他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与结论推导提供了根据,并得出甚至完全对立的结论。或许苏格拉底的论辩智慧启迪了并一直滋润着普通法审判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固然有其合理的地方,比如,它非常重视逻辑的完美与漂亮,但是这种方法的不足也是显着的。究竟是非如何似乎并不确定,结论更多的取决于谁更有技巧,谁能更敏锐地发现并概括差异性与相似性,谁能更牢靠地掌握先例并善于从先例的事实中寻找、总结出有利于自己主张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则,并令其他人信服。最后的结果则取决于投票的多数。但或许换一个审判的时间地点或者更换一些更善思考的法官,得出的判决就会有所不同了。或许对公正与合理审判方法的偏执乃是人类的宿命,但公正与合理的审判方法毕竟是不可能彻底实现的理想。但是明白我们审判方法的问题与缺陷所在,却使我们能够变得更加敏锐、审慎和理性,从而不会被一些人的利辞轻论所轻易左右甚至哄骗。这样,人人如此,或许我们也就得到了制约那些往往把自己伪装在修辞与逻辑面具之下的专断意志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