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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克里托篇》的逻辑梳理与批判

  
  如果这样的协议得不到遵守,那么人人都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对自己是有利还是有害来决定是否执行。那么个人的是非观念就会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很难得到尊重。如果私人可以把公开宣布的法律取消或者摧毁,那么没有什么城邦会不处在动荡与颠覆的混乱之中。而如果苏格拉底自己背离法律,“违法乱纪”,不就会给某些青年和蠢人树立一个榜样吗?这反而恰好证明了法官对他的判决是正确的了。

  
  在法理论证的同时,苏格拉底还有一条伦理论证的线索。城邦是自己父母出生的地方,正是城邦提供了法律并作为条件,父母才得以结合而生下苏格拉底自己。在这个意义上,城邦给了他生命。然后它抚养和教育的法律还令他成长。在这个意义上,城邦对人有生养教育的大恩,所以个人地位相对于国家在此只是仆人、或者孩子,而国家则是主人、父亲一般的神圣存在。个人不可能和国家一样平等,不可能拥有和主人、父亲一样的权力来进行报复、反抗。国家是比父母、祖先更加神圣、珍贵、可敬的事物。既然对父母使用暴力是一种罪恶,那么反对你的国家就更是一种恶行了。

  
  总结一下苏格拉底对第三个问题的两条回应线索,一条主张自己已经践履了一项对城邦遵守法律的协议,违背它、进而导致他人效法并摧毁城邦法律之结果就必然是一种恶行,自己对于雅典及其法律的深厚感情令其无法接受这一结果,而且这个协议对苏格拉底而言相对于其他普通人更为明显和具体;一条主张法律对于个人有生养大恩,于个人心中具有上帝圣神般的地位,而让它在付出这么多之后依然表示接受经他保护成长的人在认识城邦政体性质之后可以因不满意而选择移民,这时其他人就应当服从,或者通过说服的方式使法律改变其决定。但如果什么也不做,只是简单的逃离,则背之不义,仁者弗为也。结合之前两个伦理学命题,苏格拉底的答案已经很清晰了,除了就死,没有什么更适当的选项了。

  
  四、感悟

  
  或许正是因为早已想清楚了这些,苏格拉底才会如此平静、甚至欣然接受这一切。对于一个“义人”而言,此刻从容就死的意义,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显得更加深远与高大了。他是在以生命来维护自己与法律之间缔结的协议。因为他深爱雅典、深爱他的故土,所以担心自己逃走会给某些人提供质疑法律权威的口实,进而危及雅典国家的稳定。在这意义上,他是为了他的法律信仰而牺牲的。虽然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奥斯丁“恶法亦法”的实证主义法学之希腊渊源,但在苏格拉底的论辩中,雅典法律的公正性已经被自己的行为表现所承认了。并且他也同意,当法律被认为是不公正的时候,个人可以选择移民到其他城邦。这使他与实证主义法学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这里唯一存在的紧张可能就是如何处理对于法律制度公正性的整体认可与个别判决可能违背公正之间的矛盾。在苏格拉底看来,如果生活经验令我们可以相信法律整体的公正性,对城邦我们一直以来都是满意的,那么为了维护这一法律的政体,那么我们就应当坚持对于每一个判决与命令的信任。否则,法律将被摧毁,城邦将被颠覆,整体性的信任也就自然不会存在了。对于法律制度的整体信任,对于法律的信仰,是否必须与具体的法律及其判断的信任和维护紧密相联?如果不是,法律信仰的根基又何在呢?如何避免“人各有其是非”的无政府状态?个人对于虐政的反抗是否不能存在于日后具体的判决之中,而只能在进入一个政治社会之前或早期就完成自己对法律公正性的整体判断并决定去留,且之后不能有第二次选择的机会?这也是调整公正的应然标准与实在法律冲突的唯一形式吗(苏格拉底似乎是这样看的)?苏格拉底的确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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