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狱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是一件正当的行为吗,或者是在作恶吗?
苏格拉底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第一个伦理学命题:作恶在任何意义上对作恶者都是恶的与可耻的。所以希望活得高尚的“义人”(笔者在这里姑且借用圣经中的词汇,表示苏格拉底所自我期许的那种人类楷模)在任何处境之下都不能作出恶行。这就是苏格拉底本编论辩的核心观点。这样一种“格调”颇高的伦理命题,散发着一种绝对主义的气息,在某些同样自诩“格调”很高的名士看来,自然也是不能否认的。于是,克里托也就承认了这一点,这就使他一步步被苏格拉底带入圈套之中。这种绝对主义的伦理立场,所导致的必然后果是,任何意义上的恶行都不可为;而任何意义上的善,都是义人的持守。苏格拉底故说:“即使人们受到恶待也一定不能作恶”。这就是苏格拉底论辩术的精彩之处,但也是其漏洞所在。但正因为其格调甚高,或许才导致了人们忽略了这里漏洞的存在。因为前一种意义下的恶如果得不到去除,而是被动地予以承受,这难道不能同时可以被解释为是恶行的帮凶,帮助恶实现吗?如果“一切恶行皆不得为的禁令”必须为义人遵守,那么同样的情况只需换一个角度加以表述,我们一样可以得出与苏格拉底后面欲得出的相反结论来。
然后,苏格拉底提出了自己第二个伦理学命题:以牙还牙,以暴易暴,以恶报恶,不能被我们认同。义人既然拒绝一切恶行,那么用恶行来回应恶行同样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不可接受的。人既然不能伤害他人,那么通过牙还牙的报复行为来维护自己必然也是错误的行为。克里托也接受了这一判断。
接着,苏格拉底提出了第三个命题,并且看来相比于刚才那些或许有些抽象或者格调更高的论断,这一论断更具现实性,也更容易被一般人所认同:正当的协议应当得到遵守。苏格拉底认为,只要国家的统治是公正的,那么国家就应当有权利要求他的被统治对象服从它的判决,而此时任何一种不服从都是一种恶行。苏格拉底一生都没有离开过雅典,也对其他国家的政制不感兴趣,他认为这在他人看来构成了他对国家统治满意的表示。他之前的行为,包括他接受法庭审判时,运用国家制度为自己提供的法律机制来为自己辩护,而不是立刻逃走,这都说明了他对国家的信任,从整体意义上认同了国家统治的公正性。如果自己行使了抗辩的法律权利,表明了自己对国家的信任,即使抗辩失败了,这也不会改变前一表达。如果因为要面对一个不利的判决就逃走,那他之前的行为岂不都成了一种虚伪的矫饰。如果自己逃走了,那就是背叛了雅典的法律,那么这无疑于自扇耳光。自己的一生都是在雅典法律的保护之下度过的,自己也从未否认过雅典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在他看来,他与法律之前早有一项协议,那就是他必须服从法律的判决, 不论结果为何,都要遵守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