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应当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的承担。其一是诉讼费用的算定,即法院按什么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如按财产诉讼计算诉讼费,高昂的诉讼费会影响代表诉讼权的行使。代表诉讼的诉讼费通常按照非财产诉讼标准计算。如《日本商法典》第267条规定,代表诉讼的标的金额一律视为92万日元,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出诉讼的手续费为8200日元。因此,日本代表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1993年为84件,1994年为145件,1995年为174件,1996年为188件,1997年增加到219件。[27]。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立法经验,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来处理,即按件征收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征收。其二是原告的诉讼费用补偿。原告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代表诉讼,诉讼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许多国家通常对这种补偿设置条件。如《日本商法典》第268条规定,原告的补偿须以胜诉为条件,补偿也仅在律师费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这两个限制不尽合理。只要代表诉讼不是恶意诉讼,原告就应该取得补偿,补偿数额也应该为全部诉讼费用。
最后,应当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承受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作为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当然具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当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控制时,有可能无法有效的提出执行申请。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应当允许股东在公司怠于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时,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作者简介】
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无锡人,研究方向企业法。
【注释】
Robert C. Clark: Corporate Law, p639,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5页。
李文华:《试析股东代表诉讼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合理性》,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参见Robert C. Clark: Corporate Law, p663,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3rd ed.), pp 412,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6th ed.), p668, Sweet & Maxwell, 1997.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2页。
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2页。
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0页。
Harry G.Henn & John R.Alexadder, Law of Corporation, P1047. West Publishing Co.1983.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3rd ed.), p 421,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Robert C. Clark: Corporate Law, p639,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6th ed.), p666, Sweet & Maxwell, 1997.
周剑龙:《日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2997年版,第285页。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 p 421,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周剑龙:《日本公司法制现代化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5页。
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16页。
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商事法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甘培忠:《论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载《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9期。
许美丽:《股东代位诉讼之和解和撤回》,载《政大法学评论》中华民国88年第61期。
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44页。
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61页。
李维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