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则架构

  

  (4)原告是否需要在提起诉讼时有股东身份?英美法实行“同时持股原则”,即从侵权行为发生到诉讼结束原告须持有公司股份。[8]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是股东代表诉讼,原告通常应当具备股东资格,但因非自愿丧失股东资格(如法院判决),应当例外;因原股东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继受人应当例外。(5)原告是否出于善意?日本法律规定,如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原告或第三人的不正当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害,则该股东不得提起诉讼。[9]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善意的标准,日本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借鉴。(6)董事能否提起代表诉讼?美国判例法确认董事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而且纽约州的成文法也规定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10]美国法律赋予董事代表诉讼的资格是基于董事对股东的信托义务,履行信托义务的行为应当包括提起代表诉讼。笔者认为给予董事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无可厚非,但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不应当包括董事。(7)股东能否代表其所持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美国法律不仅允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还允许其代表其所持股份的公司有重大投资的子公司提起代表诉讼。[11]


  

  其次,谁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日本和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董事、监事可以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美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与公司自身行使诉权范围相同,因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范围也较宽泛,具体包括:(1)对既遂的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诉;(2)请求法院禁止董事、经理和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之诉,或者对其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提起利益返回或损害赔偿之诉;(3)对价不充分的股票期权的禁止之诉;(4)不正当分派股利的返回之诉;(5)外部人侵害公司行为的禁止和损害赔偿之诉。[12]据此,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雇员和第三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二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可见,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美国类似,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是比较宽泛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