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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百问白答

  
  60、交通警察应何时对事故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在询问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在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61、交通警察能否调取肇事车辆行驶记录等证据?

  
  麻增伟律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复制提取接处警登记表等接警记录。交通警察可以向有关机构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GPS、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等证据材料。

  
  62、交通警察能否组织对嫌疑人进行辨认?

  
  麻增伟律师: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或者嫌疑车辆进行辨认时,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组织辨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辨认笔录。

  
  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委托检验、鉴定?

  
  麻增伟律师: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64、对肇事逃逸的车辆的检验和鉴定,应在何时进行?

  
  麻增伟律师: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6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委托检验和鉴定事项?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6、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否作为确定人身损害程度的证明?

  
  麻增伟律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67、检验尸体,是否需要征得家属同意?

  
  麻增伟律师: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68、尸体检验完毕后,应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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