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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及赔偿百问白答

  
  19、报警人能否不公开姓名?

  
  麻增伟律师:可以,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20、交通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麻增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1、发生哪些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省级交通管理部门上报?

  
  麻增伟律师: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

  
  22、发生哪些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上报?

  
  麻增伟律师: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23、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没有报案,事后报案的,如何处理?

  
  麻增伟律师: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24、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适用快速处理协议处理?

  
  麻增伟律师:在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25、哪些交通事故,不能适用快速处理,而应立即报警?

  
  麻增伟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三)无交强险标志的;(四)未在北京市市投保交强险的;(五)一方逃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一)车辆无号牌的;(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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