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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代情与法问题

  
  另外,古代法律还确立了亲属相容隐制度。家庭内部有人犯罪,其他成员可以向官府隐匿其罪行,甚至可以向其透露消息,使其逃逸,以免受法律制裁。唐律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子孙处以绞刑;而被告之父祖,则不论所告是否属实,均视作自首而免于处罚。有些学者分析,即古代法律之所以作此有悖常理的规定,是为了让子孙在父祖犯罪的情况下,能够以极端的方式舍身救父祖,以自己犯罪受罚为代价换取父祖免于处罚。在此,法律又作出让步,以实现亲情义务的肯定和保护。而唐律又规定,父祖告子孙,无论是诬告还是所告属实,二者都无罪。这一制度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否认有人利用这个规定而为非作歹,破坏社会秩序。

  
  也有时候,法律规范高于亲情义务:

  
  法律对于亲情的倾斜,是有其内在限度的。国家统治的重要性以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必须将其作用的重心放在维持一般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上。法律大部分内容仅涉及一般社会关系,它以调整这些与伦理亲情无直接关联社会关系为主要任务,对于法律所重点保护的一些特殊社会关系,即使涉及伦理亲情,法律也不再作出让步,而是舍弃亲情原则,基于法律的内在标准行使法律的自身功能。例如,对于“兔死充侍”、“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法律便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其中,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十恶重罪,因其严重侵害对国家统治有特殊意义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使不得适用特别程序以减刑或改易它刑,必须一体适用普通法律。法律严禁子孙向官府告发祖父母、父母,否则构成犯罪,但如果祖父母、父母所犯为谋反、谋逆、谋大逆的“三谋”大罪,法律又例外开禁,赋予子孙如常人一样的普通告诉权。另外,随着亲属关系的疏远,与其相应的亲情义务也渐次淡化,逐渐让位于具有一般社会意义的法律义务。在亲属容隐制度中,历朝法律也都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小功以下亲属,不得容隐。且法律规定,在亲属之间的赡养方面,法律规定兄弟伯侄之间相互不承担此义务。

  
  对于中国古代的情与法的冲突,虽然律法在解决这类问题方面规定了一种相互避让的基本原则。但是大多数,法律总是让步于亲情,法律制度的不公正因素很多很多,但是古代的思想观念,人们所受的教育、影响不同。在那样的思想基础上,人们接受了这一制度。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对古代的法律制度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各个朝代都可以找到一些罪名:如西周的不孝不友,在“不孝”、“不友”、“不悌”、“不睦”等违背宗法伦常的罪名中,“不孝”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但是在现代社会,不孝却上升到道德层面上,没有罪可以治他,难道人的素质真的达到了那种境界吗?在街上随处可见头发花白的老人向人乞讨。对于老人上诉索要赡养费已屡见不鲜。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古代法律,让那些不赡养老人,并弃老人于门外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不仅仅是判决让其按时给付老人赡养费那么简单。亲情义务法律化使亲情义务的履行受到了内外两股力量的推动,伦理亲情获得了特别强有力的保障,但是目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冲突进一步的冲突,进一步的激化。就如上面我所说的尊老问题可以说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未突破宗法伦理防线而渗透到家庭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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