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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代情与法问题

看古代情与法问题


毛晶晶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以伦理法著称,情法冲突的解决模式为中华法系这一特点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同时,这一模式也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未能摆脱伦理道德的限制和约束,从制度到观念都未能独立发展。尤其是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并行,在履行保障的力度方面前者甚至优于后者,这就使得社会个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未能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体独立性的发展在法律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关键词】亲情义务;法律义务;冲突
【全文】
  
  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在以血和婚姻为纽带联结而成的亲属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包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伦理亲情关系。伦理规范的作用在于维持血缘、婚姻关系中具有自身特征的秩序,在伦理关系中,关系人被赋予一种超社会的亲情义务。子孙孝敬父母,尊幼侍奉尊长,不需要任何涉及社会关系的直接理由,而是有其自然身份所规定的义务。法律规范则注重人的社会性,调整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一个社会个体都因其社会地位而必须承担相对于国家、组织或其他社会个体的法律义务。所以每一个社会个体均一身二任:既是特定的家庭成员,又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在具有伦理身份和社会身份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两种义务。但是由于直接目的不同,伦理与法律在实现自身功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而在重伦理主宗法的古代,两者的冲突表现得更激烈。为了减少两者的冲突,使它们两者能够共同维系社会的存续,中国古代的统治者特别重视这一问题。“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并重情法,共同为治”即中国文明所确立的二者关系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引起了情法冲突的具体解决模式:伦理入于法,亲情义务法律化;区别不同情况,或者法就于情,或者请让于法,或者情法互避。

  
  但由于宗法亲情对于整个社会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法律规范往往由于亲情关系而改变:

  
  现代社会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古代,尊卑长幼及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不平等的地位。汉唐明清各朝法律都规定:尊长与卑幼之间发生相互骂、殴、伤、杀等行为时,作为卑幼一方总是要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受到更重的法律制裁,且夫的地位高于妻,夫享有较之于妻更多的法律特权。在维系婚姻关系方面,妻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夫可以通过“七出”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而法律却未授予妻同等的权利。另外,对于子女,父亲拥有的权利也较母亲更多。唐律规定:如果母亲杀死父亲,不论是嫡母、继母、还是慈母,作为子女的皆不再受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禁令的约束,也不再履行为母隐忍的义务,可以而且必须向官府告发,这即唐律的重情压亲情原则。法律虽然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除了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囚犯实施考讯,家长对于卑幼实施法定教令权之外,其它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殴打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否则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同时对授予身为子孙者一种救护权。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子孙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被他人殴打,子孙当即殴击对方,子孙无罪;即使殴对方受伤,也较普通殴伤罪减等处罚。他人殴打自己的父祖,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自应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此时允许被打者子孙为救护其父祖而还殴对方,实际上是牺牲国家司法权,强化家庭中的伦理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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