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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三、依法行政的要求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情况严重的现状,也决定了其可诉性的必要。在我国,由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庞杂,而又监督不力,所以出现了大量规章、决定、命令侵犯相对人各方面权益的现象,实践中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四、加入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决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WTO规则中GATS(即《服务贸易协议》)第1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是用于各成员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该条第3款(a)项规定:“‘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根据GATS的规定,作出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主体有三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行使行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这三类主体采取的相关措施均应遵守GATS有关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规则。GATS第3条第1款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前,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GATS第16条第1款规定:“在第一条所确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比按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所规定的较为不利”。这两个条款表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关于司法审查的问题,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根据GATS的上述规定,中央、地方或者行使行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在作出影响服务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可以看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国内和国际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们面临的问题只是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范围和操作程序,以完备这项制度。

【作者简介】
陈晨,女,山东济宁人(1977年-),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注释】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杨解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为划分质疑》,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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