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出现了一个更值得思考的问题: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与理念该如何定位。如果我们像前案一样,为了查清事实(或是掩盖事实)而采取先进的技术,但法律责任的确定并不绝对依赖于事实查明之时,那么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实质上增加而不是减少了冤案的发生,同时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所以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服务于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而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处在“招还是不招”的高压诘问之下,已经练就了一套“如何招”的话语体系,任警察们在真话中找假话,从假话中找真话。侦查机关也未想过“退一步海阔天空”,而是步步紧逼,将犯罪嫌疑人看作真正的罪犯,忽视了其自我陈述(自我反省)的一面。双方的弦绷得已经太紧了,这不是正常的刑事司法理念。
需要指明的是面对阶级敌人的时代已经过去,或许根本就没有阶级敌人这么一个群体,只是我们错误的将仇恨指向那些触犯了国家
刑法的人,一场无休止、无胜败的战争才由此展开。刑事司法从本质上来讲并不是什么比拼智力和体力的斗争,人会犯错误,由此接受惩罚,付出应有的代价,仅此而已。人也会因为接受惩罚而变好,但前提是他需要一个承认自己错误的机会和环境,而我们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尚不能提供这种宽容的环境。由此,谎言遍地。所谓的犯罪心理测量技术,只是增加了二者的对立。
事实已经证明,分辨谎言不是一件能够做到完全做到的事,而避免谎言也不能完全做到,但在刑事司法中,后者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自我保护(自我救赎)的机会,并且这种保护(救赎)是符合当前人类的普遍理性的。正是因为在分辨谎言上的种种试错使得人类对自己的智识与能力产生了相当的不信任,才驱使人们放弃了这一努力,转而寻求更为谦卑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测谎技术,是在前者明明已经失败的情况下仍不甘心的努力,即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却无法从根本上提高人的自省意识和道德水准。从这个角度来讲,沉默权与测谎技术熟优孰劣显而易见。
那么避免谎言是否意味着谎言不被允许了呢?米兰达案的
宪法判决中只回答道:“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言下之意莫过于你看着办吧。看似犯罪嫌疑人是否说谎成为了一个他自己权衡的问题,与办案部门无关,其实是消极地承认了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避免说谎这个人类社会的基本常识。制度所能尽的最大气力,不过是将谎言尽量减少而已。这也就是沉默权设定的精髓所在:避免谎言而非分辨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