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没有人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了本案为人诟病之所在。侦查机关将精力更多花在了认定事发当时的司机,而无论侦查机关对这个问题心里清楚还是糊涂,它对外界始终表现出一种真假难辨的态度。从测谎到责任的认定,侦查机关一直在为大众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一直在试图分辨田某和孙某谁说了谎,而分辨的难度是很大的,本案也因为这种分辨谎言的努力而变得更为复杂。其实即便如田某所说将车交由孙某驾驶,这也无关责任的承担。因为由此形成的一种“代驾”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孙在车辆行进过程中仍处于生理性醉酒状态,相当于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人,实质上已丧失了代理权,而田虽已酒醉但却知孙亦醉酒,而使其代理,这种代理关系是无效的。因此,所造成的后果还是应由田承担。这种情形类似于司机将车交由无驾照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由司机承担一样。侦查机关回避了这一事实转而探求扑朔迷离的真相,这说明无论是真话还是谎言都在本案中具有利用的价值,因为话语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事实追求主宰了案件的侦查。因此想要将案件变得简单,案子变得透明、好办,减少口供中的谎言成为了明智的选择。由此我们提出了本文讨论的第二个主题:沉默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为你代请一名”。
上面这段话,便是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着名的米兰达规则,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而享誉世界,这段话也因此成为了美国司法公正的象征之一。但人们似乎更重视米兰达的“头”和“尾”,即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与辩护权。而本文所要讨论的则是中间那句很重要的话:“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所有事实都将被摆到法庭上作为证据进行认证,无论他(她)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
由此我们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位法律上的公民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而受到侦查机关讯问之时,在享有沉默权和无沉默权的不同情况下,他说真话的机率会如何变动?为说明这一问题,笔者构建一个简单的法律模型。例:前案中的田某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且田确实做过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那么在田享有沉默权的时候他有两种选择:沉默或是承认。也就是说,他诬陷给孙某的机率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说谎的风险成本太高,沉默相对于说谎是保全自我更稳妥的策略;而在田某不享有沉默权的时候他也有两种选择:说真话或是说假话。真话或是假话的机率在此时是无法预测的,这样就给侦查机关增加了一个任务:即对于田某口供真假性的判断,以防止其误导侦查的方向。也就是说,沉默权的存在不仅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激励:不说假话的激励,从而大量减少了冤假错案,提高了侦查机关办案的准确度和效率。由此我们相信:沉默权的真正作用在于它所提供的这种激励,使人变得诚实的激励,从源头上预防了案件的错侦、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