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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

  

  第一,合理怀疑是基于一定的证据产生的而不是凭空想像的,也就是合理怀疑应当有据。《诉讼规则》286条第3款第(三) 、(四)项规定的两种存疑情形,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三)项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表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是因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其合理怀疑是基于证据而产生的。例如顾某某强奸案,既有部分证据证明顾作案时已年满14岁,又有部分证据证明顾某某作案时未满14岁,这些证据之间的矛盾使人产生怀疑:顾某某是否确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这种怀疑是基于上述相互矛盾的证据产生的,而不是凭空想像的,因而是合理的。第(四)项规定“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这种“其他可能性”就是合理怀疑,有其他可能性,就否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必然性,就是对定罪的怀疑,而这种怀疑是“根据证据得出的”,也即基于证据产生的,因而是合理的。


  

  例如有一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琐事同被害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往被害人头上打了一拳,被害人被打后十分气恼,跑回家一个人喝闷酒,尔后不久在家中死亡。法医经对尸体解剖鉴定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脑蛛网膜出血,并分析引发脑蛛网膜出血的诱因有喝酒过度激动、头部受到外力打击等多种因素。那么,根据法医鉴定这一证据得出的结论就有多种可能性,因而怀疑被害人死亡不是被告伤害所致,而可能是喝酒所致就是合理的,因为这种怀疑是基于法医鉴定结论产生的而不是凭空想像的。


  

  第二,合理怀疑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它合乎常理而不能违背常理。在刑事诉讼中,对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产生怀疑,就是提出一个可能性来否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结论。这个可能性越大,怀疑的合理性就越高。如果这个怀疑违背常理,现实可能性很小甚至没有,那么这种怀疑就不是合理怀疑。例如姚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公诉机关指控姚某某等人从越南走私柴油,用船只运载到北部湾海南岛西部沿海出售给林某某等人,定罪的证据有姚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扣押的船只、“单边带”⑦等其他证据。一审审理时姚某某翻供,辩称出售给林某某等人的柴油是从广西运来的国产柴油。一审法院采信了姚某某的辩解,认为本案认定姚某某等人从越南走私柴油的证据不足,因为存在着姚某某等人从广西运载柴油的怀疑。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它违背常理,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因为当时海南省的柴油销售价格与国内其他地区(包括广西)的价格相差无几,姚某某等人从广西偷运柴油到海南在海上低价出售给林某某等人得不偿失,有违常情。


  

  在司法实践中,某一怀疑是否合乎常理,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也因案而异,具体如何判断,需要司法人员吃透案情,感受证据,正确运用逻辑思维,以人们日常生活常识为依据,对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常态作出判断,使自己的怀疑疑之有据,疑之有理,而不是匪夷所思,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疑罪。


【作者简介】
池晓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处长。李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
【注释】法院判无罪的理由绝大多数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上这些案件亦可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参见周国均:《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探讨》,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2期。
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21 - 222页。
转引自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以下。
参见尚立福:《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亟待改善》,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2006年5月29日。
转引自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规则》,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所谓“单边带”,是指根据国际协议,短波通信调幅信号的频谱是由中央载频和上下两个边带组成的。将载频和其中一个边带加以抑制,剩下的一个边带就成为单边带信号。本文中即指船用“单边带”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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