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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

  

  3. 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余内容如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虽然也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但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而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考虑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是否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没有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意味着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客观基础,其他的构成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对于某些需要以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结果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说,没有这样的要件,也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


  

  (1)证明行为人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起诉。如刘某王故意杀人案。本案是一起三村青年酒后因琐事相互争吵引起相互斗殴的突发性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持刀砍中被害人王某忠的是刘某彪,砍中被害人刘某金的是王某某,购买作案凶器(钩刀)的是刘某山。犯罪嫌疑人刘某王在双方争吵时在案发现场,其参与殴打被害人王某忠的证据,仅有其一次供述,称打对方二拳,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刘某王殴打被害人。证人刘某岛证实刘某王在现场参与争吵,同样无法证实刘某王参与殴打被害人。其他同案犯在逃,认定刘某王参与殴打被害人因而成为杀人共犯的证据单薄,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检察院对刘某王作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2)证明行为之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起诉。如容某、容某章故意伤害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容某山首先持铁铲在容某章家门口殴打容某章,二人争夺铁铲过程中容某章打中容某山左眼一拳,没有打中容某山的头部、背部或其他部位。在危急情况下容某章叫喊“救命”,其儿子容某听到其叫喊声并看到其头部流血、正和容某山争抢铁铲时,则持木棍打中容某山背部,并追打容某山至牛圈旁的酸豆树下继续殴打致其死亡。法医鉴定容某山系因钝器重力打击头部导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及棍棒横击致7、8、9后肋完全性骨折、肝脏右肺叶严重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案中,容某章要对容某山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就必须与其儿子容某构成共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从本案看,容某章先前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即使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也只是容某章个人的行为。容某打容某山的第一棍也具有防卫性质,但容某山逃跑后,容某继续追打容某山的行为已超出防卫的故意,具有伤害的故意。但从容某冲出来后到追打容某山到酸豆树下,容某章没有任何语言表示,也没有任何行为表示,因此,容某山的死亡是容某造成的,与容某章无关。鉴于本案案发是在晚上,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容某章和容某系父子,二人有利害关系,不能完全排除容某章和容某共同追打被害人的嫌疑,故对容某章宜作存疑不起诉。在一些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查明已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及在该共同犯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对准确定罪、做到不枉不纵至关重要。


  

  (3)证明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即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它性而存疑不起诉。如冯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意见书认定冯某某因怀疑其小姑子姚某某和冯某某的丈夫有私情而报复姚某某,趁姚外出之机将毒鼠强投放于姚喝水的口杯,致姚中毒死亡。冯某某始终供认其有投毒一事,犯罪动机明确,且和买鼠药的地点等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多数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理由是:第一,毒药的来源没有查清,冯某某买鼠药的地点虽已查实,但从卖鼠药处扣押的鼠药和冯供述作案的鼠药不是同一种类,扣押的老鼠药并不是用来毒害被害人的鼠药;第二,从冯某某上午10点多离开其家至被害人姚某某回来(姚与冯居住在一起,姚何时回来无法查清)之前这段时间不排除有其他人到过冯家;第三,本案直接证据只有冯的供述,但冯经鉴定患有偏执型精神疾病,对本次作案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属非正常精神状态,加上她自己供认另外两名家庭成员也因自己投毒致一人死亡和一人被送医院抢救的“事实”得不到印证,因此其供述的可信度不高。检察院最后对冯某某作了存疑不起诉。本案的处理结果说明,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后,即使有相当的内心确信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也不能必然得出该案的危害后果就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不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能对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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