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所论述的主要是因证据资格问题导致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而作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下面着重就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导致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故对案件作存疑不起诉的情况进行分析。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具有可采性的刑事诉讼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或诉讼主张所具备的证明价值。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之通说,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对于决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缺一不可。② 如果证明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某个要件事实的证据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即不能定罪处理,而应作存疑不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因构成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的要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疑罪处理。
1. 构成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之一,因为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行为主体实施的。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贪污贿赂犯罪,即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人;二是有关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它事关罪与非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只有年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造成了法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年满16周岁的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14岁至16岁的人对部分犯罪须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由于户籍管理的不到位,加之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有意隐瞒或篡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意图使其免于刑事追究,从而造成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扑朔迷离,矛盾无法排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复核证据后,如认为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即应作出对其有利的处理决定,存疑不起诉。如顾某某强奸案。本案的主要证据问题是,两份骨龄鉴定结论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证明顾某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且和有关证明顾某某犯罪时年龄的书证材料、证人证言相矛盾。检察院认为,两份骨龄鉴定结论虽然是法定机关作出的,但依据该结论并不能得出顾某某作案时已满14岁,本案证明犯罪主体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故而决定对顾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 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统称为罪过)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与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也称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求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部分犯罪还特别规定要具备刑法上特定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是对其定罪的关键。如费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该案从证据看,没有证据证实费主观上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组织走私而参与的共同故意。根据费的供述,他登上走私船之前事先并不知道也没有人告诉他们此行是去走私柴油。上船之后,费去了驾驶台,与郑某某说话(郑告诉了他此行的目的港)和熟悉驾驶室仪表等情况(因他被雇佣为船长),一直没有离开驾驶室,不久即被海警抓获。中方船员郑某某的证言也印证了费某某的这一供述。船上其他13名船员(中国5人,印尼8人)均没有关于费某某主观方面有走私故意的证言。虽然费是船长,有上船行为,也看见半夜三更有人卸柴油,但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费的行为构成走私犯罪,故检察院对费某某作了存疑不起诉。在有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查明犯罪目的对正确定罪至关重要。如蔡某某诈骗案。法院判蔡某某无罪的主要理由是蔡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某县企业商品贸易公司(简称商贸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受委托与浩威公司洽谈转让某村220余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时,并不知道该土地已被法院判决划给豪乐公司70余亩,主观上并无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