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
池晓娟 李芳
【摘要】我国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然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就此规定了四项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产生了一定的认识分歧和适用误区。究其原因,一是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两个基本”的定罪起诉原则,二是与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关。“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起诉标准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有付诸司法实践的现实基础。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应对我国刑事起诉标准予以重建即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关键词】存疑不起诉;刑事起诉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全文】
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权力。完整的公诉制度毋庸置疑地包含着起诉和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其适用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由于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会涉及到具体的刑法罪名,人们通常将这类案件称之为“疑罪”。存疑不起诉,关键在于如何准确认识和把握疑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也是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因此,认真研究疑罪,意义重大。
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和前提,不能抛开证据谈“有罪”还是“疑罪”亦或“无罪”。疑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证据不足。研究疑罪,始终绕不开证据问题。鉴此,我们拟以所任职之检察院自2003年至2007年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和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无罪的案件①作为基本的研究素材,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存疑不起诉的实质乃是证据不足
如何界定疑罪?证据不足的具体体现又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286条对此规定了四项判断标准:(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在这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指的都是证据本身存在问题而导致这些证据不能采信,而这些证据又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也就是案件的主要证据或称基本证据。由于这些“据以定罪”的基本证据无法采信而导致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也就必然导致定罪的基本事实不清。对此,我们将其概括为证据能否采信存疑。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形指的均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即证据证明的结论存疑。“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量上的充分;“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不具有充足的证明力,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证据量上的不充分或是证明力上的不充分,都必然导致无法查清待证事实,而这种待证事实又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也即案件的基本事实。因此,我们认为,疑罪的实质就是案件的基本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清、基本证据(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疑罪的存在,表明案件没有达到“两个基本”的要求。反过来,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不是疑罪。案件是否符合“两个基本”,是界定疑罪的标准。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证据能否采信存疑和证据证明的结论__存疑其实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前者主要体现在证据量上的不充分,后者主要体现在证据质上的不充分,无论是证据量上的不充分还是质上的不充分,均是证据不足的表现,是界定疑罪的标准。下面结合案例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