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亲属之间的借贷关系

  
  本案的审理,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最后均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即认为张三就诉争的124800元与李四和王五夫妻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李四和王五夫妻应当共同向张三归还该笔借款。

  
  两审法院如此采纳,原因就在于运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证证据和认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条规定是关于法官如何认证证据的规定。其中“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亦即“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日常生活经验是认证证据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认证证据过程中,应当从案件的特点出发,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使认证结果尽可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不相违背。

  
  本案中,当事人就李四补写的《借条》是否能够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是否系张三和李四恶意串通而形成的试图损害王五合法权益的行为,各持一词,争议很大。法院该如何认证李四的《借条》?又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

  
  本案中,法院即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对《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进行了分析认证。分析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几千年的文化传统造就了今天的人情伦理社会,人们的法治意识还不很强。其重要表征就是人与人之间,尤其是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不重视手续的完善。亲戚朋友之间借钱还钱,往往一张《借条》、《收条》都没有。本案中即为这种情况。张三系李四的母亲,而李四和王五系夫妻关系。张三借钱给儿子、儿媳用于购房,借款当时没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出具《借条》,这完全属于情理之中的事。二是李四和王五向张三所借款项124800元实际用于购买XXXXXXXXXX第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而这套房屋并非李四和王五为结婚后居住而购买的房屋,因为当时他们已经另有几套房屋。在此情况下,王五主张诉争款项系张三赠与给李四和王五用于购房的资金,也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为在已经有几套房屋的情况下,还需要做长辈的赠钱给儿子、儿媳购房吗?两相比较,显然将诉争款项124800元理解为借贷关系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也更接近于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