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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被保险人的存在,产生一系列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制度设置。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作为标的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的范围采取不同的立法方式:列举主义立法、同意主义立法以及列举主义和同意主义结合立法。我国采取第三种方式,即法律直接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规定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也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质押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被保险人拥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和变更,但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注:参见《保险法》第394041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注:参见《保险法》第42条。)


  

  由上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具有广泛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签订的同意权;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义务;减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发生通知义务。可见,保险合同中除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外几乎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包含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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