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可以保障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为规范,一国范围内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侵犯或者损害,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制裁,并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必要时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现代金融社会,各主体的权益大多通过互相间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看似它们之间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而实质上却并非如此,缘于经济实力的大小、信息掌握的多寡、机构个人的强弱等,在金融活动中往往难以真正体现平等,如银行与借款人、存款人之间地位差异,银行总是处于主导而借款人只是被动接受,甚至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很多时候也只有“任人宰割”;股票市场上内幕掌控者对普通投资者——小股民权益的侵害更是“家常便饭”,如此等等,同为市场主体的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法律是公正的天平,以不偏不倚的姿态审视和保障各主体的权益,只要是法律赋予的就是需要保护的,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即是应受制裁的。金融领域里,尽管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商等处于优势地位,他们也只能做法律规定之事,不能踏进“雷池” 半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他们的合法权益肯定予以保护;同样地,其它主体尽管或许基于地位的弱势,也只能享有的它们本应得的份额,为获取超出份额的任何行为也要予以否定和制裁。
(三)法律可以维持金融秩序
秩序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系统,包含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等,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人们对秩序有天然的需要,因为秩序体现的是一种确定、连续和规则的状态,向往安宁与平静的人们总希望社会生活与社会活动处于稳定和规范之中。金融秩序是经济秩序的子系统,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是保障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竞争机制才能发挥作用,而要达致如此之效果,法律是基本的保证。法律是社会调整最重要的手段,对包括金融秩序的维持当然彰显它自身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对行为的指引、纠纷的解决等,以间接威慑与直接威慑相结合的模式在市场主体的内心与外部施加压力,让其作出合规性的行为,保持良好的秩序、调整被扭曲的秩序。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在自由地从事金融活动时,也总希望在有序中进行,可遗憾的是,完全依凭“信用”的方式很难实现。即是说,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表面上显得难以调和,一方面要给予金融广泛的自由,另一方面又需要维持良好的秩序,一如前论,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最重要的方式,既要保障自由又要维持秩序的重任当然也就降至法律身上,这样一来,法律却处于神圣而无赖的地位,诚如一首歌的词中写道的,“站在天平的两端,一样的为难。” 可它仍然能做到平衡协调,一方面保障基于同样条件准入的金融主体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实现其追逐赢利的权利,充分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保障其他普通主体——公众的权利,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使金融活动的各方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