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机制防控金融风险之功能透析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市场经济要安全、稳健地向前发展,制度规范是维护金融运行、稳定金融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坚实后盾和有效保证,也是现代法治的必备需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必须以秩序为前提,而良好秩序的建成须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作支撑,法律作为制度规范的集合体,能促成金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规范市场各主体的行为,保障各主体应有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有序,可以说,法律是防范与控制金融风险的有力保证。
(一)法律可以规范金融主体及其行为
金融主体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元素,健全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合格的主体,法律以规范性的条文对金融主体的准入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欲进入金融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除了符合《
公司法》对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经过审核批准,采取核准设立的模式。典型的如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金融机构等,必须获得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批准,才能得以设立,这样可以排除不合格主体,统一或相对统一从事金融行业的主体。金融活动是众多主体的相互作用,任何个体的行为都有可能对整体造成影响,合“游戏规则”的行为可以奏出动听的乐曲,不合规的行为难以形成和谐的乐章,要使每个潜在的或已“入围”的主体都统一行为,任何道德的约束或是主体间的合作谈判都无法实现,借助于明示的法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此等等。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行为,通过规范每一主体的行为来促成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托马斯·阿奎那说:“人作为人法的制订者,只能对外在的行动作出判断。”[7] 马克思也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8] 法律之所以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是为了通过行为的中介作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把特定的社会关系纳入有序状态之中。市场主体的活动构成了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它们的行为模式,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它们会权衡成本——收益,利弊得失,作出正当的行为选择。金融风险往往来自于某些金融主体不当的行为,这些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边界,打破了井然有序的金融市场,包括金融法在内的相关法律部门通过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行事的原则、程序等,为每一主体限定行为的界域,让其在不扰乱金融秩序的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