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所谓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必一同起诉或者一同被诉,而有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自由,若数人中一人选择单独诉讼,该一人所受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人,但若数人共同诉讼,则其法律关系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法院不得为歧异判决的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仅在避免既判力的冲突,凡某单独诉讼判决的效力,于法律上应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如该第三人为其共同诉讼人,即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注: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多数股东为共同原告请求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数人共同提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即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因此,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认定标准,即为“既判力所及”,某人在未为共同诉讼人时,如为既判力所及的范围,一旦并为共同诉讼人时,即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这里的“既判力所及”,无胜诉或败诉的区别,也不论是否仅形成力有所及于[11]。
普通共同诉讼是原本独立的可能之诉的合并,对于被合并的诉,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提起诉讼,法律上无强制当事人必须提起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以独立性为原则,共同诉讼人之间无特别的关系,各自独立地与对方当事人实施诉讼,法院对于各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裁判,既可合并为之,又可分别为之,判决在各共同诉讼人间无须合一确定。
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场合,诉讼标的的性质虽然对于数人必须合一确定,但是,数人非必须共同诉讼,数人中任何一人各有独立实施诉讼的权能,只是该一人诉讼所受判决,必须合一确定,其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人。一旦数人一同起诉或者被诉,该共同诉讼究竟属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有区分的必要。因为普通共同诉讼虽然是数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但就其性质而言,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地位仍各自独立,原则上不因其合并为一诉讼而受其影响。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不同,为了达到裁判合一确定的目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有特别的规定。实质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区别的核心点就在于:是否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所谓“合一确定”,依大陆法系通说,是指在法律上有合一确定的必要,是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即既判力所及)而只能统一作出实体裁判。若仅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问题,于各共同诉讼人应受的判决具有影响,在理论上应为一致判决,而并非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应由判决合一确定的情形,不得解为必要共同诉讼[12]。
(二)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的性质
民事诉讼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共同作用的领域,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具体问题,力求实现实体与程序的协调统一,应是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基点。从实体法与诉讼法兼顾的观点来考察,以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