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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三、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理论分歧


  

  以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关系,其性质究竟如何,争议较大。综合观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


  

  此说认为,连带债务的权利基础是同一的,一个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订立一个连带债务契约,本是一个连带债务,此债权人可以共同、分别,先后、同时、全部或一部地行使债权,但不因这样的规定而丧失连带债务基础的同一性。数个债务人的基础同一,命运同一,如果债权因时效而消灭,则债务人都没有给付的义务;如果根据判决结果债务人应该履行债务,除非某一债务人有个人特殊的原因,否则仍不能避免给付义务。因此,连带债务共同诉讼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8]。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为了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判决的既判力之间发生冲突才予以承认的。根据既判力理论的通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上述所谓的请求基础,并非判决主文的内容。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基础的判断,属于判决理由。一般认为,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它只是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判断的前提和手段,而非判决的对象,而既判力强调的是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因此,以连带债务的权利基础相同为由,认定以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将会使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于非避免既判力冲突的场合,以致违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设置初衷。


  

  (二)片面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或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


  

  这是从比较法考察的角度得出的结论。此说认为,从德国和希腊来看,其《民法通则》都明文否认连带债务人所受确定判决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德国,虽然通说认为在连带债务人成为共同被告时,是普通共同诉讼,但在1931年曾经有一项《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准备在连带债务人成为共同被告时,准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在希腊,虽然通说也认为它是普通共同诉讼,但是有学说认为其也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再从法国和日本来看,法国与日本在实体法上皆无明文规定连带债务人一人所受判决的效力是否要及于其他人。在程序法上,他们原则上也认为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但设有一些例外,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52条特别规定,其他未上诉的连带债务人,保留其上诉权。换言之,在没有上诉或没有参加的情形才维持相对性,但如果他有声明或被法官命令参加,又维持像必要共同诉讼的那种情形。日本也有类似的情形,对于连带债务人共同成为被告的,也有人主张,关于共同事项的情形,应准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3](P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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