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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界定问题

  

  尽管美国的历史学家对“纯粹而简单的联盟”一直存有激烈地辩争,但大多数的美国联盟主义者都接受了这样的思想信条。然而,所有参与抗议的工人代表、工人运动的积极分子、社会主义者、工会组织倡导者,和那些之后参与进来的工业联盟者都极力抵制将劳工权利进行如此简单地理解,他们有自己的看法。Pope在其2004年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对20世界早期至中期的工人自由概念做了详细阐释[11](P3),Fantasia与Voss在同一年的研究中比较了社会运动的联盟主义与更为官僚化的贸易联盟主义,后者被视为工人运动爆发的按钮。[12](P56)所有的争议都显示出界定劳工权利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这场辩论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SamGompers认为,对唯意志论和单纯的贸易联盟思想需要执行严格的政策限制,这种观点得到了一批学者的支持。威斯康星工业关系学院的学者推崇Gompers等人的思想,并将结成贸易联盟的思想重新命名为“就业意识”,并致力于推广这一概念。贯穿整个美国劳工运动的历史进程中也有很多批判贸易联盟思想的人,他们反对将就业问题与贸易联盟意识关联在一起,并且坚信这就是工人运动失败的病因所在。[13](P57-63)


  

  三、结论


  

  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国际劳工标准的全球推广,他们丝毫不怀疑对工人享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的保护和支持。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在努力改善劳资关系,并试图让工人享有更多的权利,除了自由组织活动、禁止强迫劳动、获得企业对工人待遇的保障承诺,和允许工人在有限情况下罢工或抗议,并给予少数工人代表参与谈判的权利。客观地说,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劳工组织在保障各国劳动者的权利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是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也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有关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公约很少;其次,直接参与创设国际劳工组织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的资本国家),其本意是为了防止因工人运动而引起革命,以便维护国内的秩序,而不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权。[14](P279-284)当然,这些局限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了很大改进,但是要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还需要更细致的工作。


  

  然而,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权利意识与美国推崇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不同,超越了简单的贸易联盟思想并在人权之上的范围推广劳工标准。冷战结束后的20年时间,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议远超过对其他任何组织的权利争论。当研究问题具体到劳动者的行为权限时,尤其是如何界定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劳工标准问题就更值得争论了。是否能将集体谈判权划归为人权范畴的争议仍然在继续,因为当前的集体谈判仍然摆脱不了以小组组长或者经理为指挥进行活动,这样的集体谈判很难被承认是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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