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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界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承认工人应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也在努力迫使作为雇佣方的企业必须给予工人这两个方面的相应权利。[3](P9)然而,工人自由组织集体谈判给企业带来的压力难以估量,最终达成的集体协议也容易超越人权概念的法理范围。美国劳工法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是出于“纯粹而简单的贸易联盟”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劳工权利内容,这与国际劳工组织认可的劳工标准虽然在基本权利上有重合之处,但是从社会公正的法律内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已经超越了基本人权的范围。


  

  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试图让美国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其国内劳工法,但是这意味着要美国从立法原则中承认人权保护与劳工保护的等同。国际劳工标准第87号公约的表达已经非常清晰,这与美国劳工部门所执行的有限保护仍然存在着争议。然而,美国始终没有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只是在国际劳工组织举行的自由结社历年集会上以口头上支持国际劳工标准的态度表示回应。[4]


  

  二、被限定实施的“劳工权利”


  

  主张人权自由是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极力标榜的核心概念。然而,劳工权利究竟包含哪些方面内容对美国而言也始终是未能商榷的议题,也因此被争论了长达175年之久。[5](P21-38)单从美国的商业发展来看,工人所享有的权利一直是十分有限的,但是美国贸易联盟的积极倡导者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认为工人一直在追求更高的社会认同和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扩展。历史上不断涌现的罢工潮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参与罢工的所有工人中有58%最终失去了工作,虽然他们没有受到工会或其他组织的任何惩处。一些曾经的罢工领袖,如Sam Gompers,甚至高声呼吁,“罢工是工人在无望时铤而走险的最后武器,他们为此要付出惊人的代价,而实际的结局是难以实现他们想要获得的司法保护”。罢工本身并非是工人的意愿。历史上的工人运动都发生在劳资关系异常紧张的阶段,随着工人内部广泛兴起了渴望控制权的念头,与资产阶级的抗争就以罢工等形式爆发了。戴维蒙哥马利将工人的要求称为控制权,“工人不会一直停工,他们需要工作,但是他们希望由自己掌握管理权的情况下承接贸易订单。工人的这种集体行为也是社会寻求安定与公共和谐的必经之道。如果罢工一直持续下去,工人一旦获得了一定控制权,他们会更为积极地投入再生产,因为这让工人感受到他们的集体行动能够避免社会承担恶果。”[6](P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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