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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界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宗旨是让世界范围的更多国家签署并认可实施国际劳工标准,进而落实在国内法体制,对工人待遇给予法律保障。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另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些原则和权利包括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以及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以及就业中的歧视问题。根据《宣言》,确保这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是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使人们“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地要求他们所创造财富的适当份额并充分发挥其潜能”。迄今国际劳工组织已批准180多项公约和190多个建议书,涵盖的内容涉及工人在工作中应获得健康与安全保障的诸多方面。据国际劳工组织宣称,他们的工作目标是为了实现“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全球持久和平”,这需要得到所有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权益的尊重,并避免工人待遇陷入与其他国家关联在一起的“逐次竞争”中。(注:逐次竞争,又称“竞次竞争”,是指因一方降低标准而带来了比较优势,导致其他参与竞争的行为者也不得不选择将自己的标准降到更低程度,以争取在相互竞争中获得有利于自身的比较优势,最终形成了参与者之间竞相降低标准的局面。)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理事会最近通过国际劳动法机构对国际劳工标准进行了重新评估,判定1985年以前通过的公约中,有70多个完全符合当前的形势,余下的则需要修改或撤销。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决定无论是否批准相关公约,他们都支持一套核心劳工标准,其中有关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的保护是大冲突,中国已经对允许自由工会表示了保留意见。国际劳工组织每年举行专家委员会和劳工大会商议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问题,希望可以将有关这两项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各国国内法的法律保障体系。国际劳工标准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分别是有关自由结社权(No.87: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和集体谈判权(No.98: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Bargain Collectively)的规定条款。


  

  结社自由被称为是“社会和经济进步的基石”,工人和雇主自愿成立和参加组织的权利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基本的公民自由,是社会和经济进步的基石。与此相关的是有效和认同集体谈判权利,发表意见和陈述主张是体面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标准第87号公约第2款规定,自由结社权是基于“绝对无差别对待”的保障,并且禁止在就业中对性别、种族、信仰、国籍、政治见解等方面存在歧视。该项条款保护了包括私营经济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在内的所有劳动者。[2](P210)国际劳工组织对集体谈判权的保护也没有排除任何形式和任何性质的工人集体组织,也没有对组织人数加以限制。这两项公约是所有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必须接纳并实施的条款,即便没有签署有关这两项公约的协议。例如美国,尽管没有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其中任何一项,但实际上美国的自由结社权是得到国际劳工组织认可的,并承认美国为其成员国。然而,国际劳工组织一直不满于美国没有签署这两项公约。事实上在多数国家都表现出积极和支持的态度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大部分条款时,美国却并没有接纳很多国际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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