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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界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界定问题



以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为例

袁帅


【摘要】最近20年是国际劳工标准在世界诸多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发展阶段,劳工权利的诉求者和多数人都认为工人权利应当如同“人权”一样被对待,必须得到司法程序的严格保护。然而,劳工权利的内容界定自始至终存在着争议。笔者比较了国际劳工组织和美国劳工法对“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这两项核心劳工权利的界定,认为美国劳工运动的历史受到“纯粹而简单的联盟”思想主导,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利”的认识则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国际劳工标准对劳动者自由结社权的给予范围过于宽泛;其二,对集体协商等行为的限制过于狭隘。
【关键词】人权;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劳工权利
【全文】
  

  从上个世纪起,劳工权利的诉求问题就困扰着各个阶层。工人群体是劳苦大众和弱势一方,企业和公司代表着掌控工人生存待遇的权势一方,还有参与协调的工会组织和政府部门,都在为劳工问题的矛盾冲突思索解决方案。在所有倡导保护劳工权益的呼声中,最容易听到的就是将工人自由联合、结社和组织集体谈判的权利视为基本人权来伸张“正义”。过去的20年里,国际劳工组织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大力推广获得了显著成效,工人权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重视,在很多时候被标榜为基本人权予以诉求。值得提出的疑问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是依据何种理念来建立工人的合法权利体系?美国劳工法所秉承的劳工权利是否由“纯粹而简单的联盟思想”转化而来,而转化也只是为了适应21世纪的全球化背景?那些倡导工人运动的积极分子是以宣扬人权作为争取劳工标准的口号吗?究竟如何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中的基本权利始终伴随着争议和质疑,而我们之所以要重新考量劳工权利问题是因为工人阶级自身的意识有所更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也在不断更新。为了避免再次陷入界定工人权利范围的纷争,我们先来比较一下国际劳工标准和美国劳工法中有关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的表述,会发现对劳工权利的界定存在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权利范围过于宽泛;权利限制过严格。


  

  一、超越人权范畴的“劳工权利”


  

  回顾这场持续了100多年的争论,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关于劳工权利保护的法理体系在不断完善,无论是国际法、国际公约,还是各国政府对国内法律的改进,都深化了对劳资关系和人力资本雇佣的规范管理。这些日趋完整的政策规范、法律标准,以及越来越多的国际性联合声明都在帮助劳工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他们清楚自己能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劳工也在通过更多样化的途径表达工人群体的需求,尽管这其中难免会包括采取了一些非法或过激的行为。[1](P23-44)如今最典型、最具体表达途径就是通过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和劳工权利的诉求,以“核心劳工标准”的推广和落实为具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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