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灵活监督措施。尽管有着诸多的掣肘和制约,但检察机关仍有着多样的监督措施,其中既有强有力的查办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等“硬措施”,也有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软手段”。只要将这些手段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强化法律监督活动必能得到有力推进。
其次要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毋庸置疑,但这绝不是检察机关以监督者自居的理由。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分工不同,但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同为治国理政的工具,同样担负着服务科学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根本目标一致。这一定位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唐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妥善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也更利于推进法律监督工作。[⑧]
三要注重实效。检察工作重在监督,监督工作重在实效。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坚决摒弃为监督而监督的想法,自觉把党委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并以此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以法律监督的实效赢取被监督者的信服、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四要注意方式。法律监督需要加强,但这种加强决非摧枯拉朽、势如破竹、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就需要法律监督工作者戒骄戒躁,以理性、平和的监督理念,以春风化雨、无声浸润、潜移默化的监督方式,从点滴处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一以贯之,长期坚持,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入。
五要注重创新。创新是发展的源泉。立法滞后于实践是普遍存在且不可能改变的必须现实。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坚持实践先行原则,对于顺应形势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法律监督的方法和措施要先试先行,对于取得的监督成果要及时固定、及时上报,以此丰富和完善法律监督理论,推动法律监督立法工作。
【作者简介】
陈密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注释】侯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五大特征》,载200年7月4日《检察日报》第3版
参见马竞、曹天健《河北唐山:构建党委领导下的法律监督大格局》,
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11/17/content_2355243.htm?node=6840参见蔡志和、刘佳、杨学娟《唐山检方:尽显法律监督锋芒》
http://hbfzb.com/html/article/201009/201091583531942.html。
参见:《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摘要》,载2011年2月20日《人民日报》第1版。
参见:《曹建明检察长在常州市检察机关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年初召开的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进行专题调研时的讲话摘要》,载2009年5月4日《检察日报》第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
侯晓焱《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几个问题的理论反思》
http://www.bjjc.gov.cn/bjoweb/minfo/view.jsp?DMKID=240&XXBH=18437>。
参见戴佳、龙平川、肖俊林《观念更新:监督是支持更是保护》,载2010年11月8日《检察日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