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顺势借力抓监督
历史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这就需要检察机关顺应形势发展需要,乘势而上,立足形势抓监督。纵观唐山强化法律监督的成功经验,不得不重点一提的就是顺势而为。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唐山提出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且低成本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社会矛盾综合调控机制,唐山检察机关正是顺应了这一形势发展需要,确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强力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公安、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相互制约、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综合调控机制下的具有唐山特色的法律监督新途径”。[③]
首先是要借全国的大势。2010年,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并提出了8点工作意见。[④]这是全国的大势,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必须顺应这一大势,也只有顺应这一大势谋划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才会得到党委的认可,才会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要顺应社会发展的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念也在日渐成熟。2009年,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⑤]在理性、平和的语境下,法律的实施已不再意味着冰冷、无情,法律监督也理应顺应这一脉络,做到刚柔并济、弹性十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三是要借好上级检察机关的势。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直接启动对同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专项活动有着诸多制约,这就需要充分借助和依重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各类活动,以此提升和推进本地区的法律监督工作。
四是要借好地方党委的势。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个地区的工作着力点各不相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工作部署研究和谋划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寓监督与服务,以此带动和推进法律监督工作。
三、积极能动强监督
我国法律在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⑥] 这种架构和格局注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然是有限的监督。“国内不少论者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同志们认为,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规定笼统,缺乏刚性手段,不能纠正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⑦]这是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应该肯定的是,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无法回避的是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人治现象还客观存在,并且这种存在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这同样是法律监督工作必须面对的现实。作为法律监督实施者的检察机关必须直面这一现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和范围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创造鲜活的监督经验,并以之推动立法,改善法律监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