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开始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充分吸收了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成功经验,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将这种制度通过国家的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法第一款第三至六项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第二款关于强迫劳动的内容又属于对于《
劳动法》和司法解释的重述和引用。同时增加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