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解读

  
  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充分吸收了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成功经验,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将这种制度通过国家的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法第一款第一项直接引用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内容,增加了劳动保护的内容;

  
  该法第一款第二项则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工资支付部分的归纳和总结。

  
  该法第一款第三至六项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第二款关于强迫劳动的内容又属于对于《劳动法》和司法解释的重述和引用。同时增加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