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肯定的。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就已经存在此种法律制度。下面笔者就结合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进行详细解读。
一、
劳动法对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模糊规定
我国《
劳动法》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分别是: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行裁员;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条是对协商解除解约、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况下解约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劳动法》对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没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