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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解读

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解读


王潜


【摘要】劳动者被迫辞职,在国外也叫做推定解雇,我国虽然并没有明确使用这样的法律概念,但这种类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律领域也是存在的。本文笔者主要研究的是,在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全文】
  
  劳动者被迫辞职,在国外也叫做推定解雇,我国虽然并没有明确使用这样的法律概念,但这种类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律领域也是存在的。本文笔者主要研究的是,在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使用被迫辞职或者推定解雇的概念,但是该法实际上已经建立起了被迫辞职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具体规定了七类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法第四十六条又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至此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基本完善。

  
  《劳动合同法》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处理经济补偿金问题计算方面采取了分段法,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非法行为而被迫解除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仍然存在争议。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经常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劳动者支付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究竟是否存在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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