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于司法职权统筹和协调,这已不是讨论统筹谁和谁的关系的阶段,而应讨论如何统筹和协调彼此关系的范畴,中央与地方,长远与眼前,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等等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和界分,这才是问题之根源。
12、中国继续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就是因为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职权配置道路,所以,越走越觉得背离了司法主旨,越来越觉得司法改革在倒退,愈发感到司法在走回头路,但是,我们是中国特色嘛。
13、加强党的领导,使司法职权配置在更高层面展开,但是,在相互制约的职权配置中,公检法只记得相互配合而忘记了相互制约和监督,这就诞生了公检法联合办案的诟病。
14、司法要以人民的需求为出发点,但是,在现行司法模式下,司法多是“背后操作”,司法根本不想让人民监督,谈何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司法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中央一揽全局,很少向人民坦诚,人民也难以参与,只有媒体爆出司法改革个中噱头时,人民再议论议论,这样,司法改革难免埋头改革,不考虑人民需求,依我看,司法改革不如直接公布改革意见,让人民大胆建议,这样,在人民的参与下,司法改革才有公正和公平可言。
15、行政权干预司法权,这在多数官员看来再正常不过,毕竟,司法只是行政权的一个部门而已,怎能不受干预呢?而要把司法机关的人权和财权都收归至司法机关手中,由其自行支配,这估计难上加难,试想,那个地方政府甘愿司法不归自家管呢?剥离了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那等于直接将司法从地方政府中踢出去,到时,当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时,还会找出何种口实呢?对一些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大案要案交由异地司法机关管辖办理之设想,异地审判已在现行司法模式下有法可依,只是有法可依并不等于有法会依,关键就在于有法不依时也无法可罚。而对一些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干预的案件,要由上级司法机关来办理之看法,司法本身就是上下级监督关系,让案件级别上升,那岂不等于当案件被地方行政权干预时都应提升级别,而行政权的权力界别也跟着提升时,不知案件的级别能提到多高呢?
16、赋予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出“调查令”权利,但那个部门甘愿律师权利过大呢?有时,就是法院在各方压力下害怕律师权利过大,而法院还会发出“调查令”吗?而当法院不签发“调查令”时,律师的补救措施又是什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在现有的证人保护机制、补偿机制、处罚机制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强制出庭等同于和全国人民过不去,毕竟,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证人,但每个人都能被强制出庭作证吗?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应当批准律师的调查申请,但是,要想不予批准,正当理由还不好找吗?哪怕司法机关的理由在律师看来根本不正当,此时,律师又该咋办呢?这还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