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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权如何配置才算优化?——兼与李红伟律师商榷

  
  6、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还是司法不公之体现,当证人出庭作证后,当事人缘何胆敢报复证人而毫发无损这是解决问题之一;其二,作为证人,正常出庭作证时单位能否获批,是按事假还是矿工都是空白谈何让证人积极出庭作证?第三,证人出庭作证,熟人都有担心和顾虑谈何为陌生人出庭作证,在如今社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不为我作证,我不为你作证,由此,当然会诞生彭宇案的司法恶习;其四,证人出庭作证后,谁来保证证人隐私,社会是否弘扬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和责任都是谨小慎微,谈何把证人推向火炕?

  
  7、司法地方化,这是司法的人、才、物皆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根子所在,既然司法的财权和人事权由地方政府掌控,那么,那个司法部门胆敢不听政府的话呢?

  
  8、案件的调查取证权一直被公检法掌控,律师很难享有,哪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也畏惧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不敢调查取证,毕竟,和公检法对着干,下场不会太好,而且,在律师的权利类别中,公检法一直防着律师,怎能答应赋予律师和自己一样的调查取证权呢?

  
  9、让人大监督司法没错,但是,谁来监督人大?谁又能监督得了人大?人大不想让人民监督怎么办?哪怕人民能监督人大但人大毫发无损了怎办?这都是问题,也都是难题。

  
  10、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这样的发展模式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就有些不合时宜,毕竟,司法本身就应是公正的代名词,如果司法偏离公正的目标,这样的司法即不应称之为司法,只能称之为违司法。但在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因为有案件考评机制的约束,追求效率可以说是任何司法人员的首要目标,每月的结案率和审结率都与效益相挂钩,那么,在效率提升的情况下公正势必就会受影响,但在公正的衡量尺度不甚明朗的情况下,效率的时间定格却很明确,这样,司法人员当然得会选择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而且公正在每一个司法人员心中,都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属性,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让这个法官审判可能会被判五年,但那个法官就可能只判三年,我们在此能说司法不公吗?我们只能说,司法不统一,司法的标准不一,但是,司法标准不一的可能原因即在于,司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势必忽视公正,当公正无法衡量时,每一位法官都可能是公正的裁决者,因为他手中掌握着公正的尺度,他可以决定公正到底是判决多少刑期,但对他而言,效率被掌握在他人手中,当他效率降低时,影响的将是其的绩效待遇,这样,在追求效率和公正之间,效率被他人量化,公正自己掌握,您说,法官会听从谁的指挥进而是追求效率还是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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